各二级学院老协:
近日,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老协经过研究讨论,制定了离退休教师微信群公约。现将此公约转发到各老协,供参考执行。
校离退休工作处
2018年6月28日
编印说明:
微信是一种生活方式,微信群是“圈子”内成员关注和共享其信息、密切其精神和文化交流的微小空间。微信群规是微信活动的一种文化,也是一种自我约束的纪律,每个成员必须遵守群“公约”(附件1),必须了解2017年国家关于微信群的最严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附件2)。
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荣休佳园群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交流平台,心灵的港湾,开心的驿站,发帖时最好不要太任性乱发超发,请顾忌别人的感受!在此建议从现在起,要自我约束,无法求证的帖子,个人或自家生活信息照片等,尽可能少发或不发,实在想发者,需经群主审核——群主失职要担责(附件3)。望群友支持群主,珍惜缘分,珍惜情感,感恩传递佳音,感恩无私奉献,感恩群中有您。
为了更好地优化老师们的微信体验,更有效地保障微信生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群规如下:
第一条 下述10种消息千万别发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信谣不传谣
3、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5、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为发布前不发
6、军事资料不发
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资料不发
8、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9、未经群主审批的二微码与涉及金融方面的购物、产品推销、理财链接不要发
10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第二条 微信禁止发送如下4类信息
1、规范特殊识别码、口令类信息传播
为避免过度营销造成对用户的骚扰,朋友圈内不允许发布及传播具有识别、标记功能的特殊识别码、口令类信息。
规范视听内容传播
2、外部链接不得在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等法定证照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传播含有视听节目的内容。
3、禁止更改用户返回路径
外部链接禁止更改用户返回路径,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点击“返回”时强制跳转到非上一级页面等。
禁止使用含有用户隐私数据的浮层
鉴于外部链接中使用浮层可能导致用户头像昵称等信息泄露,外链分享将禁止使用含有用户数据隐私的浮层,否则,微信团队将视为违规行为,将采用阶梯式处理机制(临时或永久封号)。临时封号可以申请发邮件到moment@tencent.com,以说明被封链接及修改情况。
微信团队《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已于2018年5月29日起正式生效。以保障用户隐私安全,优化微信外部链接体验。
第三条 新时期的政治和生活纪律
1、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2、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3、严禁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4、严禁制作、贩卖和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
5、严禁私自携带、寄递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出入境
6、严禁组织、参加反党活动
7、严禁组织、参加反党组织
8、严禁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9、严禁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
10、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
11、严禁对抗党和国家政策
12、严禁挑拨民族关系
13、严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
14、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15、严禁对抗组织审查
16、严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17、严禁叛逃行为
18、严禁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19、严禁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20、严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21、严禁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22、严禁个人专权擅断
23、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4、严禁对个人档案资料弄虚作假
25、严禁诬告陷害他人或在群内骂人斗嘴等具有人身攻击性质行为
26、严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27、严禁生活奢侈、贪图享乐
28、严禁违反公序良俗
29、严禁违反社会功德
30、严禁违反家庭美德
附件1:《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2:群主失职要担责(网上中国)。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印发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规定》提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新规实施,群主责任大。
群主应担责
2016年,辽宁省沈阳市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引起了网络上不少网友讨论。在这起案件中,沈阳青年吴某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好友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发布“有大片看”的信息。起初,吴某对该群员进行约束限制,但后期就选择了放任不管。群员马某不仅发布淫秽信息,还向索取淫秽信息的群员收取数十元的会费。对此,群主吴某不仅视而不见,还想通过这种方式扩大影响增加群友。在此案中,虽然群主吴某没有收费获利,但最终还是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不少网友有疑问:微信群里有群员发布淫秽信息,为何群主需要负法律责任?
对此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郝明律师给予解释。原来,早在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已发布,并于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近日出台的《规定》则进一步解释了为何群主吴某也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原因。
《规定》明确了什么是互联网群组,什么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同时还明确了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群组管理责任。
“正是基于互联网群组建立者,即群主的这种管理职责和义务,当群主在没有很好地履行这种管理职责和义务时,就会为群员的不当行为,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负法律责任。”郝明律师说。
平台要尽职
《规定》出台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和业内人士好评。一些观点认为,《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权责对应的原则,这也意味着我国对互联网群组的依法管理趋于成熟。但也有不少网友对该《规定》不甚了解。为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对《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针对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群组传播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规定》第十条明确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对于违法违规的平台方,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把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针对社会一直关注的“群主”和“群管理者”责任,《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针对平台方面的责任,《规定》明确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上限、个人建群上限和参加群数上限。也就是说,平台方应根据自身能力来运营相应规模的群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此外,《规定》还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设置唯一群组识别编码。这一规定主要是便于平台方掌握相应群组数据,实施精准动态管理。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实践中已采取了这些措施,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外国也在管
从网络实名制到“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中国对于互联网安全的监管一步步落地。事实上,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对网络群组的监管也从未放松,其中,实名制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方式。
在美国,全球最大社交网站脸书和互联网巨头谷歌新推出的“谷歌+”社交服务,都是实名制下的产物。
“谷歌+”在2011年8月推出了一系列实名认证制,首先对使用明星、公众人物名字的用户及好友数量大的用户进行了身份认证,随后对使用单节或包含符号数字的用户名、所谓“看起来就不像真名”的用户进行了清除。公司董事长埃里克·施密特曾公开表示,如果不同意使用实名就不要使用“谷歌+”。
脸书一直采取“一经发现、立刻关闭账户”的做法查处使用化名的用户。脸书创始人及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最著名的一句话是:“给自己维持两个身份是缺乏正直诚实的体现。”
德国也是较早对互联网传播不良言论进行立法监管的国家。1997年,德国出台了《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也被称为《多媒体法》),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个人隐私保护、数字签名、网络犯罪到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德国《电讯法》和《多媒体法》都要求网络运营商保留其用户上网数据一段时间。警方和安全部门为了打击犯罪和保护国家安全,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向网络运营商索取这些信息,网络运营商必须依法提供。所以,在德国人们接入互联网,应向网络运营商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即一般所说的“实名制”。
欧盟后来也跟进采取了类似措施,要求成员国在2009年前实施《数据保存指令》。该指令规定互联网运营商必须保存互联网服务用户的姓名和地址,每个国家自行决定保存期限。
东南亚国家对于互联网的管理,新加坡最有代表性。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出台了《互联网操作规则》,对网站“禁止内容”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判断标准。为杜绝非法内容及谣言等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消息蔓延,新加坡政府于2003年成立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专事网络管理、监控,特别是过滤网络信息。新加坡近年来还成立了国家网络威胁监控中心,由通信安全专家每天24小时进行监管,一旦发现有违规的团体或个人,将依法予以重罚。
(学习资料)